|
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6:25:03 GMT
判例表示,这并不是国际人权法院第一次必须观察人们在讲述自己可能成为性侵犯行为受害者的故事中可能存在的分歧。[30] 基于同样的理解,CSJN 通过参考 PGN 在针对女孩的性虐待案件中的意见,批准了该标准。因此,他认为“之前受害人不满十一岁时的陈述在这方面自然更加含糊,因为当时的女孩无法理解来自外界的性行为。” [31] 在上述关于里韦罗、阿尔贝托和另一名性虐待案件中,CSJN 参考 PGN 的意见,再次指出在不忽视与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对证言证据进行评估的重要性。 故事。他坚持认为,口头法庭和 CFCP 都忽视了正确评估证据的标准,以至于他们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在被迫的次数方面的差异而质疑受害人证词的可靠性。对被告进行口交。这种程序还意味着无视她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所说的关于她被肉体接触的机会,尽管事实上在这方面没有任何差异,在她看来,这构成了专利任意性。 就其本身而言,也有必要指出,这种态度可能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矛盾感受所致。在某些情况下,性暴力事件可能是一个更大的暴力循环的一部分,在这个循环中,矛盾的情绪不可避免地会汇聚在一起;在其他情况下,受害者很可能由于恐惧或这些事件产生的耻辱而打算撤回其投诉。[32] 因此,当出现某些疑问或犹豫时,不要取消陈述的资格,这一点很重要。 具体而言,美洲法院在某些先例中采用了这一标准,指出在分析所述陈述时,必须考虑到性侵犯属于受害人通常不举报的犯罪类型,因为这种举报会带来耻辱。通常需要否认性侵犯的发生,并不一定会质疑已发生性侵犯的陈述,而是必须根据案件和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33] 同样,受害者在法律分类方面提及事件本身的方式也无关紧要。也就是说,如果它提到“骚扰”、“强奸”、“虐待”等,则无关紧要。正如已经说过的,重要的是确定所描述的事实(而不是给予它们的法律分类)是否一致。
|
|